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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惠州的婚姻状况
作者:刘型、彭炳清    来源:惠州民协    日期:2012-12-30 19:2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公布了《婚姻法》,惠州结束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现叙述解放以来惠州的婚姻状况。

一、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婚姻法》;1955年5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国家修正婚姻法和登记办法;1986年重新修改婚姻登记办法。对此,惠州民政部门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并认真贯彻执行。

60年代以来,号召青年男女晚婚。1964年4月,惠州镇政府号召青年晚婚(男28岁,女25岁),民政部门积极宣传教育,得到未婚青年男女的积极响应。1973年晚婚年龄又改为城市男27岁、女26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广大青年普遍执行。1975年底惠州市召开计划生育晚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民政部门对全市的婚姻情况进行大检查,当年全市批准结婚1208人,其中晚婚的1135人,晚婚率93.8%。

80年代以后,各种组织对社会青年的约束力有所减弱,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早婚私婚现象不断发生,政府除加强法制教育外,不得不采取一些行政辅助措施。如1985年10月,民政局全面检查本市青年的婚姻情况,对已达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私婚者,动员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并罚款20~30元,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者,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未达法定婚龄的私婚者,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责成分居,并罚款50~100元。对拒不分居者,交司法部门处理。全市共清查出早婚、私婚148对,补办手续77对,作分居处理71对,共罚款1486元。但对早婚的分居处理,当事人有明分暗不分的现象,难以彻底执行。为提高广大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1986年民政局将新的《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若干问题解答》等文供及宣传提纲印发给各区、办事处及地、市各单位,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

为革除婚姻陋俗,1987年9月,本市成立“宣传婚姻法破除婚姻陋俗办公室”,民政部门清查和处理早婚、私婚、重婚共119对,责成85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余均按规定作了处理。同年11月起,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结婚登记时,要缴验检查证明,以保证双方婚姻幸福和子女优生优育。1989年1月,民政局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婚事新办”活动。春节期间,全区登记结婚928对,其中853对是婚事新办,占新婚总数的92%。三栋、河南岸两镇被评为婚事新办先进单位;市二中及桥西各一对夫妻被评为婚事新办先进个人。

为了促进晚婚和计划生育工作,1989年8月,区民政局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新婚夫妻学校”,规定适龄青年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缴费入学手续,发给入学通知书,该校每月开办两期,每期两天,由学校印发阅读资料,上辅导课,看录像等,进行培训。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学校发给听课证,学员达到晚婚年龄,凭听课证向计生办申请生育指标。

1990年5月21,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湖门广场联合举办“婚姻法宣传咨询日活动”,前来咨询的共200余人,有效地促进了婚姻法的宣传。

1990年以来,为制止群众中私婚和早婚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并年年清查处理,早婚、私婚已呈下降趋势。惠城区1985年私婚、早婚为当年登记结婚的8.3%,1987年为5%,1990年为2.4%,1991年为1.1%。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

解放后,惠州镇民政科即为本镇婚姻登记机关。1961年民政科将国内婚姻登记工作下放到各区、乡、办事处,民政科只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求婚姻登记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循私舞弊,如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12月,经惠州市政府批准,刻制民政局及各区、办事处婚姻登记专用章,于198511正式启用。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部门通过组织学习和传、帮、带等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1986年8月,民政局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业务,对8名考试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无登记员证书者,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插手婚姻登记工作。1987年民政局将新颁发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印发各镇、办事处,做到婚姻登记员人手一册,以便对照执行。同年6月,省民政厅统一制发婚姻登记员台式证章,婚姻登记员履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台证,以示其工作的严肃性。

婚姻登记档案,由各登记机关保管,保管期50年以上。凡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证明关系时,可持本人户籍及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单位婚姻登记档案已部分散失。从1974年起,涉外婚姻登记档案由民政局定期整理送市档案馆统一保管。1990年,各镇、办事处对历年来婚姻登记案卷重新进行了清理归档。

三、执行婚姻登记制度

(一)国内婚姻登记

结婚:

解放后,按婚姻法规定,凡男女双方自愿申请结婚,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者,即予登记结婚。不少青年男女,废除了父母包办的婚姻和婚约,坚持婚姻自主。女方不要彩礼,不坐花轿,婚事简办,蔚然成风。许多翻身寡妇改嫁,转业军人举行集体婚礼,也深为群众所称赞。1953年惠州镇结婚登记712对,其中大约40%是在工作、学习中建立感情而结婚的;约50%是经亲友介绍,逐渐建立感情而结婚的;只有约10%是女方为解决家庭经济生活匿难而结婚,但婚姻自由已成主谎。在这一时期,雷女青车选择配偶很重视对方的出身成份,在城市多工人家庭与城市贫民子女,在农村多:选择贫下中农家庭出身的子女。

1954年惠州镔自愿登记结婚的583对。但有曲人缺乏法制观念,曾出现虚报年龄,未婚先同居,先孕后登记,未离婚先改嫁等不法现象,还有少数人依然凭媒人撮合,父母包办而成婚,虽不断检查制止,仍时有发生。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理婚事的俭朴之风,逐渐向奢侈转化,双方都讲求排场,开始出现女方要求男方送彩礼的现象。

在60~70年代.惠州个别单位和基层组织,把计划生育和贯彻婚姻法对立起来,不给已经达到婚龄的人出具登记结婚的证明;有的婚姻当事人,因受家庭干涉,取不到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户日薄,使婚姻登记工作受到一些干扰。对此类情况,经登记机关查明属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登记结婚,并受法律保护。民政部门通过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至70年代朱,基本上制止了这种现象。

1980年国家规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后,早婚、私婚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不按婚姻规定申请领取结婚证,只举行婚礼,燃放鞭炮,宴请宾客就算结婚,民政部门注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982年三栋公社发现男女事实婚姻较突出,于是就集中近三年全社53对事实婚姻夫妻办班,学习婚姻法,使他们提高了认识,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

进入80年代以后,男女青年的文化素质、生活追求都普遍有所提高。城市青年选择配偶,女方重视对方的身高、文凭、才貌,男方重视对方有与自己相应的文化水平,有共同的理想与志趣。农村青年普遍向往城市,想到城市找工作,找对象,安家落户,但限于我国的户口政策,往往不能如愿。到目前为止,城市青年与农村青年结婚的为数不多;男方收入低的与女方收入高的结婚为数亦少。

从80年代起,婚姻礼仪更趋于奢侈,有的不惜重金,铺张场面。女方要求彩礼(现金)的标准越来越高,并要求男方购置高档家具、用品。有的还要求购置高档首饰。有的无力满足女方要求而被迫分手,个别男方为满足女方的物质要求,竟贪污盗窃,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1986年7月起,惠州市执行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予登记结婚,年龄在30岁以上者例外。航空空勤人员登记结婚的年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国家运动队队员,在队期间不许结婚。如有特殊情况,持有组织批准的证明,登记机关方予登记结婚。

惠城区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婚龄人口也相应不断增多,结婚登记60年代平均每年403对,70年代平均每年614对,80年代平均每年1928对。1990年2637对,1991年270对。l991年是1954年的4.8倍,是1977年的3.8倍。

离婚:

在封建社会,离婚成了男方的一种特权,只许丈夫休妻,不许妻子休丈夫。解放后,惠州贯彻婚姻法,讲婚姻自由,不仅是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离婚,都视为合法行为,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惠州第一次离婚高潮是1950年至1953年。1950年12月至1951年底,惠州镇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案件104宗(占民事案件的28%),其中由女势提出离婚的占99%,多属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夫多妻、童养媳、骗婚、受男方虐待或父母包办的婚姻关系。凡属此类婚姻,只要女方坚决要求离婚,民政部门即教育说服男方,办理离婚登记,说服教育无效,交司法部门处理。有的女方坚决要求离婚,而男方既不到场办理离婚登记,也不到场对话,也交司法部门办理。1953年离婚登记73对,占当年结婚登记10.3%;1954年离婚登记36对,占当年结婚登记6.2%。凡属登记结婚的,离婚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1955年以后,惠州的婚姻登记机关加强了调解工作,男女双方或一方自愿申请离婚,经过调解也有不离的。调解无效,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仍准予登记离婚,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由法院判决处理。1982至1984年申请离婚的总数为121对,经调解不离的64对,占申请离婚总数的53%,准予离婚的17对,占总数14%,转司法部门处理的40对,占总数33%。

惠州解放后,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而出现离婚的,其主要原因:一是对恋爱、婚姻,缺乏严肃慎重的态度,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对方有严重的缺点或禁婚疾病。二是双方不能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人际关系,不能正确对待生男生女和其他家庭困难。三是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这是极少数。总的情况看,从60年代至80年代,惠州离婚现象逐渐减少,60年代最多是1961年22对,占当年结婚登记数的5.2%,70年代最多是1976年18对,占当年结婚登记数的3.2%,80年代1980~1987年之间,离婚最多的是1985年26对,占当年结婚登记数的1.5%。但从80年代末期以来,有的人由于经济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变化,也有的人受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触,使离婚率逐渐上升。惠城区1989萍至1991年三年之间,共登记离婚167对,平均每年55.7对,占三年结婚登记总数的2.1%。其中最多是1990年,登记离婚62对,占当年结婚登记数的2.4%。

复婚: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双方必须持有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单位出具的本人离婚后未再婚的证件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登记机关收回离婚证,重发结婚证,并在结婚证上注明“复婚”二字以备查考。惠州离婚后又复婚的,大抵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怀念旧情而复婚;二是同情子女失去父母之爱,不忍心让子女受委屈而复婚;三是考虑再婚也难十全十美而复婚;四是对自己过去的某些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和改正,得到对方的谅解而复婚。惠州离婚后复婚的不多,而且越来越少。本市复婚登记最多的年份是:60年代,1964年14对,占当年结婚登记数1.8%;70年代统计不全;80年代,1985年15对,占当年结婚登记数的O.8%;1990年,复婚9对,占结婚登记数的0.34%;1991年,复婚5对,占结婚登记数的O.18%。

(二)涉外婚姻登记

从1976年开始,惠州民政部门公开受理涉外婚姻登记,按照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执行。19'79年3月,惠州市政府决定:凡是1966年底以前偷渡出境,现在经过边防签证回来的人员,如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经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和晚婚精神者,按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惠州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1976年仅为1对,1979年上升为51对。此后,除1983年为97对外,其余各年均在100对以上。最多的是1988年为145对。从1976年至1991年,涉外婚姻共登记结婚1—484对。其中内地男性公民7人,内地女性公民1477人;华侨4人,港澳同胞1474人,外籍华人5人,外国人1人。

涉外婚姻离婚与国内婚姻离婚办法相同,登记离婚者极少。1986年以前无离婚的。1987年至1990年共7对,平均每年1.75对。离婚率占1976年以来登记结婚总数的0.47%。

 

(注:文中的”惠州”指1993年前的惠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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