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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的殡葬改革
作者:刘型 彭炳清    来源:惠州民协    日期:2012-05-30 16:44:50

 

一、旧社会的殡葬陋习

 

1、官府提倡土葬,反对火葬

在封建社会,惠州的习俗,人死后多沿用土葬。明洪武三年(1370),朝廷明令“民间实行土葬,禁止火葬”。清康熙年间,朝廷还规定,对实行火葬的,以“不孝”治罪。同治年间,朝廷又具体规定:毁坟墓,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焚尸者绞。所以惠州官绅庶民多行土葬。

 

2、礼仪繁琐,耗费人力物力

封建社会,惠州官绅、富家办丧事,遵崇“棺槨必重、葬礼必厚、衣襟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佛事必诚”的陈规,不惜耗费钱财。一般平民百姓办理丧事,虽然规格较低,也常有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者。贫苦群众也要备薄棺一口,佛事从简,以安葬死者。赤贫者,则免佛事,或用草席,或用稻草裹尸,浅葬于塚地。还有为求得一副棺木埋葬父母,不惜卖身为奴的。对荒郊、路旁的弃尸,多由慈善团体义务处理,或由地保等人向当地群众募捐钱物,雇人掩埋。有的经办人常借此机会,从中渔利。

惠州殡葬的具体礼俗,各村(镇)略有差异。以办老人丧事为例:老人死后,移尸至厅堂(称出厅),向亲属报丧;到水源处投放方孔钱或硬币,买水为死人洗脸梳头理发;着棉布或丝绸寿衣,少的三五件,多的八九件,戴寿帽,穿寿鞋。在尸体前日夜点灯烧香烛,设供果供肴。尸体在家停放1日2夜至3日4夜,多至7日8夜。请僧道数人或十几人,设佛堂念经。以死者年岁分高低,于门上分男左女右吊黄草纸,烧金银纸片,高悬招魂幡。请地理先生看风水,选墓地,挖墓穴。请和尚道士推定入棺、出殡日期、时辰;再发讣告给亲友。请纸扎工用竹料和纸,扎纸人、纸具,有金童玉女状,有“奴仆”状,有车马、家私等陪葬品,(也可到纸扎店购买),待安葬、佛事完毕,在墓前火化。

入殓、出殡,一定要按僧道推定的时辰进行,不得稍有差错。富者入殓时,尸体口中含黄金豆或白银元一枚。入殓后即设灵堂,陈列挽联祭幛接待亲友吊唁,并由亲属日夜轮流守灵,且在灵前放声哭述死者生平业绩、辛劳和倾诉本人悲痛感情,哭声日夜不断。死者直系亲属见吊丧者来,要下跪迎接。亲友至柩前或灵堂祭奠时,直系亲属要在一旁下跪答礼。入殓分大殓小殓,小殓不封棺盖,大殓上盖密封。女性大殓,必须征得其娘家同意,并由娘家派人密封。出殡时,由八人或十六人,用杠绳抬棺柩。其子孙按辈份年龄为序,由长子端灵牌带头走在棺前开路,女、媳、孙女按辈份年龄为序,在棺柩两旁哭泣而行,送葬亲友跟于棺后,挽联祭幛、僧道鼓乐随行。沿途放鞭炮,放买路纸钱。棺柩至墓穴,还有暖坑、定向、定位等琐事。掩土亦有程序,由长子回第一锹土,其余亲属按年龄辈份先男后女,再各回一把土,然后由所雇的人垒土筑坟。从人死之日起,至安葬、佛事完毕,要为吊唁的亲友和邻居设酒席,富有者一日三餐,以吃不完为荣(有余),家贫者借债也要让亲友吃一餐丧饭。丧户还要给协助办理丧事的人送利是。表示吉祥。从人死之日起,每隔7天为一期,至七期,每期要请僧道诵经,焚香点烛,烧纸钱,称“应七”,末七最隆重。此后,披麻戴孝至守孝期满。守孝期一月、三月、百日不等,有的守孝一年至三年的。建石墓、石碑,可急可缓。家境一般者可建可不建。每年死者的诞辰、忌日(逝世之日),晚辈在家设三牲侍奉,烧香烛,放鞭炮,行跪拜礼,祭奠死者。

惠州有的愚惑于风水之说,老人死后停柩一二年后再葬。也有安葬三五年后,启土开棺,把骨骸取出装入金锃内(俗称捡金),再迁葬他处。墓穴也有死者生前选定,也有做好砖石结构的墓室(称生居),供死后受用的。

 

3、墓地占用面积大

惠州乡间多以死者附近的山地为埋葬处所,多而分散。城镇则以义塚为主要埋棺处所,从明、清以来,划作义塚的有10多处,有郊区的龙丰窝肚(今花园水黄泥坎附近),飞鹅岭(今市中心医院至汽车站一带),西脚坑(今市汽车修理厂左侧一带),朝公泗网(今五三二○○部队服务社北侧一带),道士山(今五三二○○部队营房处锯木厂一带),宝塔下鲇鱼下水(今西湖泗洲塔至五三二○○部队干休所、后勤部一带),风吹罗带(今惠阳机械厂一带),义池(今惠阳玻璃纤维厂一带),麻雀墩(今河南岸对面)等处,每个义塚面积数十亩,多少年来无人祭扫的无主坟也给予保留,坟墓满布。

 

4、殡葬工人地位低下,生活艰苦

晚清和民国时期,惠州殡葬的抬棺掩埋等事宜,由府城“东茂祥棺材店”、县城“五福棺材店”等四家棺材店兼营,抬棺夫、掩埋工均由棺材店临时雇用惠州附近水口、仍图等地的贫苦农民充任。人数不固定,家境一般的4人或8人抬棺,富有者以12人或16人抬棺,抬棺夫和掩埋工的工资,按抬棺的里程、掩埋次数计,除了棺材店老板的中间剥削,所得十分微薄,生活非常艰苦。殡葬工“头枕杠绳,身住茅棚,子孙也受歧视”。

 

二、解放后殡葬事业的变革

 

1、成立殡葬组织,由政府部门统一领导。惠州解放后,镇民政部门将原从事抬棺掩埋工作的人组成掩埋小组,桥西2个小组,桥东1个小组;1960年在下角增设1个小组,4个小组共30余人。1965年11月25日,惠州市成立殡葬管理所(简称殡葬所),干部职工25人(含原掩埋工12人)。暂时以经营土葬为主,并积极筹建火葬场。1967年火葬场建成,12月即开始火葬业务。殡葬所l972年有职工24名,1973年招收新工人11名。1987年12月有干部职工20名,临时工6名。

 

2、不断更新和添置火葬设施

殡葬所初建时,有火化间、追悼堂、骨灰寄存室和办公室、生活用房共400平方米,火化间有火化炉、停尸房、化妆消毒间、防腐保藏间等。

火化炉:最初为2座燃煤自然通风火化炉,炉侧有烟道75米直通山顶接高22米的烟囱,焚烧一具尸体需2小时,用煤50公斤。1971年改为燃煤直射炉,焚烧一具尸体需1.5小时,用煤50公斤,1976年改燃煤平射炉,焚烧一具尸体需1小时,用煤35公斤。1967年12月至1987年末,共火化尸体11799具。

尸体进炉车:原为半自动进尸车,无轨道,需2人操作,笨重,无自动装卸装置。1971年改用手摇进尸车。1985年改为半自动有轨进尸车,能自动装卸尸体,1人操作,轻便省力。

追悼堂:现已扩建为190平方米,可容纳200人参加追悼会。

骨灰寄存室:初建时,面积72平方米,架位2000个。1984年新建一座二层楼的骨灰寄存室252平方米,3456个架位。1967年12月至1987年末,共已存放骨灰盒(罐)2329个。

防腐间:使用药物防腐,一具尸体经多次防腐处理后,可保存一个多月。防腐间可同时存放10具尸体。

运尸车辆:广东省民政厅于1966年拨给惠州殡葬所越秀牌大客车一辆,作为殡葬用车。此后陆续添置货车和专用车。至1987年末,有5辆殡葬用车。

 

3、破除封建迷信,简朴办丧事

解放后,惠州市(镇)政府提倡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特别是实行火葬以来办丧事从简从新。人死后,发讣告,开追悼会(也有不开的)后即火化。

解放以来,先后作过四次大规模的火葬宣传,限制民间非法生产棺材,取缔民间土葬组织。经过宣传教育,逐步改变了人们的观念,火葬的种种优越性己为更多人所认识,1967-1977年,全市死亡5741人,火化4164具,火化率72.53%,1978-1987年,全市死亡8190人,火化3293具,火化率40.72%,由于习惯势力的干扰,土葬陋习仍未根除。特别是1981年,一段时间内刮起了严重的土葬风,郊区土葬率为94.2%,市区土葬率为32.7%。披麻戴孝、打斋念经、宴请宾客、接收仪金的现象甚盛,坟墓也越建越大。当年4月15日,惠州市革命委员会批转民政局关于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的报告,规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限制土葬,提倡火葬,城区和郊区实行火葬,禁止土葬。非法生产棺木者给予罚款处理,要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干部及其家属,逝世后一律实行火葬,俭朴办丧事,在殡葬改革中起表率作用。对搞土葬和收葬仪金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市政府并结合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宣传教育,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使火葬率不断回升,1987年市区火葬率达到73.9%,郊区达到13.2%。

殡葬所在收费标准上,火葬收费低,土葬收费高,作为提倡火葬限制土葬的办法之一。如1965-1973年,火化一具尸体收费为30-35元,土葬一具尸体为20元;1980-1984年火化为40元,土葬160-260元;1985-1987年,火化为50元,土葬为450-550元。市政府为照顾少数民族、港澳同胞的土葬习俗和火化后掩埋骨灰盒(罐),除保留三处旧义塚外,另将下角罗卜塘(今市二轻农具厂北侧一带)和殡葬所北侧一带划为义塚地域。

 

4、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惠州市殡葬所为满足群众要求,不断增加服务项目,为丧户派车接运尸体,随叫随到,根据丧户要求,为尸体穿衣、化妆整容或作防腐保存,并代售骨灰盒(罐),为丧户妥善保管死者的骨灰。为满足少数民族和港澳同胞的要求,还代售棺木、寿衣、花圈等。有的丧户要求对尸体尽快火化或土葬,殡葬工人就加班加点工作。80年代初,又增加出租尸箱、花圈,为丧户布置追悼堂,代丧户办理刻墓碑竖墓碑、埋葬骨灰盒(罐)等事宜。对个别特殊腐烂尸体的处理从不刁难,只按规定收费,不作任何额外要求。殡葬所的干部职工不向任何丧户索取“利是”。

 

5、提高殡葬职工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提高殡葬工人的社会地位。1973年以来,惠州市各届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有殡葬职工,先后有5名职工被授予惠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2名干部年终评奖获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副所长赖育生,曾被评为惠州市优秀共产党员,广东省殡葬先进工作者,并先后两次立功。所长罗尧,从1983年以来,年年立功受奖,1986年被评为惠州市劳动模范,1987年被评为惠阳地区先进工作者、广东省社会福利模范工作者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每年元旦、春节,惠州市政府和民政局的领导,都到殡葬所看望全体职工。

殡葬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也不断提高。解放初期,由民政和劳动部门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兼顾殡葬工人的基本利益,比较合理地规定工资标准,使其略高于同等劳动程度的体力劳动者。1965年成立殡葬所后,实行单位统一核算,工人实行按劳取酬,提取15%作为公积金,平均每人每月工资50元左右,1967年殡葬所工人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开始实行国家固定工资制,全所职工月人平工资43元。1975年后,几次调整工资标准,当年月人平工资为50元;1979年月人平工资为68元,加上保健补贴、副食补贴实发78元。此后月人平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1983年145.58元,1984年171.05元,1987年328.45元。劳保福利用品,有隔离套衣、长统胶水鞋、胶手套、水壶、口罩、毛巾、肥皂等。

职工住房:殡葬所成立时,只有部分平房宿舍,随着职工及家庭人口的增加,住房逐渐紧张,殡葬所将历年节约的14万元经费,加上市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支援的11万元,于1980-1984年,在惠州市下角郑屋岭建筑了两栋5层宿舍楼,共20套住房。使全体职工都住上了3房1厅或2房1厅的宿舍。

殡葬所实行火葬以来,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土地和木材,推广了庄重的简葬新风,为丧户节省了大批丧葬费用,促进了殡葬改革。但该所前17年,由于存在着依靠国家补贴和分配上吃大锅饭的现象,自身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业务支出。1984年实行承包责任制以来,至1990年10月止,业务收入133.86万元,除各项支出外,盈利32.2万元。盈利大部分用于增加和更新殡葬设备,改善职工福利设施和维修车辆等。该所经过几次扩建,至1990年面积达1594平方米(不舍职工新宿舍楼)。

 

(原载《惠城文史资料》第7辑,邹永祥主编,惠城区政协文史委员会1990年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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